中国农学通报
    主页 > 期刊导读 >

缔约国政府向通报的有关事项二

vant issues communicated toIMO by the memberStates(PartTwo)(二》宋巍┏━━━━┳━━━━━━━━━━━━━┳━━━━━━━━━━━━━━━━━━━━━━━━━━━━━━━━━━━━━━━━━━━━┓┃┃┃在收到这种证据后,被通知的主管机关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他缔约国对所指控的违章提┃┃┃Art.6(4)违章事件的┃供进一步的或更完善的证据。如果该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可对所指控的违章事件提出诉讼,┃┃┃侦查和本公约的实施┃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诉讼尽速进行。该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行动迅速通知报告所指控的违章事件┃┃┃┃的缔约国,以及本组织。┃┃┣━━━━━━━━━━━━━╋━━━━━━━━━━━━━━━━━━━━━━━━━━━━━━━━━━━━━━━━━━━━┫┃┃┃各缔约国负责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本组织:┃┃┃┃就本公约范围内各项事宜所颁布的法律、命令、法令和规定以及其他文件的文本;·┃┃┃┃经授权代表各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事宜的非政府性机┃┃┃┃构的名单;。┃┃┃Art.11信息通报┃┃┃┃┃根据规则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接受设备的清单,包括其地点、容量和可用的设备以及其它的特点:┃┃┃┃关于本公约实旌结果的正式报告或其摘要;┃┃┃┃按本组织标准格式填写的对违反本公约事件实际的年度统计报告。┃┃┣━━━━━━━━━━━━━╋━━━━━━━━━━━━━━━━━━━━━━━━━━━━━━━━━━━━━━━━━━━━┫┃┃Art.12(2)船舶海难事┃每一缔约国应向本组织提供关于这种调查结果的资料,如其认为这种资料可能有助于确定本公约需┃┃┃故┃作任何修改的话。、┃┃┣━━━━━━━━━━━━━╋━━━━━━━━━━━━━━━━━━━━━━━━━━━━━━━━━━━━━━━━━━━━┫┃┃┃1任何船舶,诸如水翼船、气垫船、近水面船艇和潜水船艇等,其结构特点使得应用本附则第3和┃┃┃┃4章有关构造和设备的任何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参照该船所要从事的营运情况,倘若其构造┃┃┃AnnexI/Reg.3.1免除┃和设备能提供对油污的同等防护,主管机关可对其免除这些规定的要求。┃┃┃和放弃┃2主管机关所准许的任何这种免除的细节,应在本附则第7条所指的证书中予以注明。┃┃┃┃3;隹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将免除的细节和理由尽快{但不得超过其后的90天)送交本组┃┃┃┃织,并由本组织转发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是同样有效。主管机关这种权力,不得扩大到以操作┃┃┃AnnexI/Reg.5等效┃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的特点。┃┃┃┃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送交本组织,以┃┃┃┃便转发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MARPOL┃AnnexI/Reg.18.10.3┃凡按本条1013规定对证书进行了签署的主管机关,应将该证书的各项细节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以┃┃73/78┃专用压载舱┃便转告本公约各缔约国。┃┃┣━━━━━━━━━━━━━╋━━━━━━━━━━━━━━━━━━━━━━━━━━━━━━━━━━━━━━━━━━━━┫┃┃AnnexI/Reg.2081对┃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允许将本条5的规定,或允许、中止、撤销或拒绝将本条7的规定用于悬┃┃┃1996年7月6日以前┃挂其国旗的船舶,则应立即将有关详情通报本组织,以便转发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并采取相┃┃┃交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应行动(如有)。┃┃┃底的要求┃┃┃┣━━━━━━━━━━━━━╋━━━━━━━━━━━━━━━━━━━━━━━━━━━━━━━━━━━━━━━━━━━━┫┃┃AnnexI/Reg.208.2对┃本公约缔约国有权拒绝按下列规定营运的油船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1996年7月6日以前┃1本条5,超过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或┃┃┃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2本条7。┃┃┃双层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应将有关详情通报本组织,以便转发给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AnnexI/Reg218.1防┃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允许、中止、撤销或拒绝将本条5的规定用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则应立┃┃┃止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船造成污染┃即将有关详情通报本组织,以便转发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并采取相应行动(如有)。┃┃┣━━━━━━━━━━━━━╋━━━━━━━━━━━━━━━━━━━━━━━━━━━━━━━━━━━━━━━━━━━━┫┃┃AnnexI/Reg.218.2防┃按国际法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有杈拒绝按本条5或6的规定营运的油船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止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或近海装卸站,或拒绝在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船对船转运重级别油,除非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海上救┃┃┃┃生而有此必要。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应将有关详情通告本组织,以便转发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船造成污染┃┃┃┃┃参考。┃┃┣━━━━━━━━━━━━━╋━━━━━━━━━━━━━━━━━━━━━━━━━━━━━━━━━━━━━━━━━━━━┫┃┃┃关于红海海域、海湾海域、亚丁湾海域和阿拉伯海的阿曼海域┃┃┃AnnexI/Reg.386接收┃1各有关缔约国应将按照本条4和5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本组织。在收到足够的通知后,本组┃┃┃设备┃织应规定一个本附则第15和34条的排放要求对所涉及区域开始生效的日期。本组织应至少在上述┃┃┃┃规定日期之前12个月将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AnnexI/Reg.38.8接收┃各缔约国应将按本条规定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为不足的~切事例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有关缔约国。┃┃┃设备┃┃┃┣━━━━━━━━━━━━━╋━━━━━━━━━━━━━━━━━━━━━━━━━━━━━━━━━━━━━━━━━━━━┫┃┃┃关于因物质升级而对装载要求的修正,下列情况应适用:┃┃┃┃2主管机关允许放宽使用本段落的修正案,并应向本组织递交一份报告,其中详述有关船舶、证明┃┃┃Annex ll/4.12免除┃┃┃┃┃其装运的货物、各船所从事的贸易和放宽的理由。该报告还应转交本公约的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时),并反映证书的免除。可参照本附则第7或9条。┃┗━━━━┻━━━━━━━━━━━━━┻━━━━━━━━━━━━━━━━━━━━━━━━━━━━━━━━━━━━━━━━━━━━┛66然‰、。,、蝴魂馏翔润爿旧刁渭1┏━━━━┳━━━━━━━━━━━━━┳━━━━━━━━━━━━━━━━━━━━━━━━━━━━━━━━━━━━━━━━━━━━━┓┃┃┃上述2的规定仅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果:┃┃┃┃.1每次含有X、Y或Z类物质或其混合物的液货舱应进行清洗或压载时,洗舱系符合本附则附录6┃┃┃┃的要求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预洗程序进行,洗舱水排至接收设备:┃┃┃┃2随后的洗舱水或压载水排入接收设备或按本附则其他规定在海上排放:、一┃┃┃AnnexI似3.4免除┃┃┃┃┃3上述港口或装卸站的接收设备的适应程度就本节而言,由这些港口或装卸站所在的现公约缔约国┃┃┃┃政府批;隹:┃┃┃┃4在船舶航行于现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公约缔约国使其知道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时):┃┃┣━━━━━━━━━━━━━╋━━━━━━━━━━━━━━━━━━━━━━━━━━━━━━━━━━━━━━━━━━━━━┫┃┃┃船舶由于结构上和作业上的特点,液货舱无需压载并仅存修理或进坞时才要求洗舱,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免除第12条的规定:┃┃┃┃1船舶的设计、构造和设备,已由主管机关按其用途予以批准:┃┃┃┃.2在修理或进坞之前可能进行的洗舱所产生的任何污液排至接收设备,该设备的适应程度由主管机┃┃┃┃关确定:┃┃┃AnnexII/445免除┃3按本附则要求的证书表明┃┃┃┃.1每个被;隹予装运有限数量的类似物质的液货舱,无需马上清洗就可装载其他货物;及┃┃┃┃2免除的细节:┃┃┃┃.4船舶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批;隹的操作手册:┃┃┃┃5在船舶航行于现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公约缔约国使其知道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时Jo┃┃┣━━━━━━━━━━━━━╋━━━━━━━━━━━━━━━━━━━━━━━━━━━━━━━━━━━━━━━━━━━━━┫┃┃┃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的主管机关应按本条1将其细节通知本组┃┃┃AnnexII/Reg.52等效┃┃┃┃┃织,以便转告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措施I如有时)。┃┃┣━━━━━━━━━━━━━╋━━━━━━━━━━━━━━━━━━━━━━━━━━━━━━━━━━━━━━━━━━━━━┫┃┃┃如拟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尚未按本条1予以分类,则与该作业有关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应以本┃┃┃AnnexII/Reg63有毒┃条2所述的指南为基础商定一个暂定的类别。在各有关政府之间未取得完全一致意见之前,这种物┃┃┃┃质不应装运。在达成协议后,制造或运输国政府及缔约国政府应尽快《最晚不得超过30天)通知本组┃┃┃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织并提供这种物质的细节和暂定的类别,以便每年向所有缔约国通报一次,供其参考。在所有此类┃┃┃┃物质被正式编/XIBC规则前,本组织应保存一份此类物质和暂定类别的记录。┃┃┣━━━━━━━━━━━━━╋━━━━━━━━━━━━━━━━━━━━━━━━━━━━━━━━━━━━━━━━━━━━━┫┃┃┃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放弃2.13关于有权悬挂其国家船旗的船船仅航行于所悬挂船旗国主┃┃┃AnnexII/Reg1323有┃权领域或所辖水域排放时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另外,主管机关也可以放弃同样要求,┃┃MARPOL┃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即关于有权悬挂其国家船旗的特殊船舶在两沿海国家制定了不影响第三方的关于弃权的书面协议┃┃73/78┃控制┃后,在其毗邻国主权领域或所管辖水域内排放时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这一协议的信息应在┃┃┃┃30天内提交本组织,以便进一步通报本公约缔约国,以及方便其采取相应行动(如有)。┃┃┣━━━━━━━━━━━━━╋━━━━━━━━━━━━━━━━━━━━━━━━━━━━━━━━━━━━━━━━━━━━━┫┃┃AnnexII/Reg18.3接收┃其海岸线处于所规定的特殊区域边缘的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应共同确定一个完成本条1所要求的┃┃┃┃日期,并应使第13条有关那区域所适用条款的要求从该日期起生效。他们还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把如┃┃┃设备和卸货站设施┃┃┃┃┃此确定的日期通知本组织。本组织接着应马上把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AnnexII/Reg185接┃每一缔约国应将对本条1所要求的设备或3所要求的设施宣称不足的任何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告各有关缔约国。┃┃┣━━━━━━━━━━━━━╋━━━━━━━━━━━━━━━━━━━━━━━━━━━━━━━━━━━━━━━━━━━━━┫┃┃AnnexIV/Reg12(2)接┃各当事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提供的设施被指认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收设施┃国政府。、┃┃┣━━━━━━━━━━━━━╋━━━━━━━━━━━━━━━━━━━━━━━━━━━━━━━━━━━━━━━━━━━━━┫┃┃AnnexV/Reg7(2)接┃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本规定设置的设施被宣称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收设旋┃┃┃┣━━━━━━━━━━━━━╋━━━━━━━━━━━━━━━━━━━━━━━━━━━━━━━━━━━━━━━━━━━━━┫┃┃AnnexVl/Reg4(2)┃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代替本附则要求的当事国┃┃┃等效┃主管机关,须将其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当事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时)。┃┃┣━━━━━━━━━━━━━╋━━━━━━━━━━━━━━━━━━━━━━━━━━━━━━━━━━━━━━━━━━━━━┫┃┃┃(4)当船舶位于SOx排放控制区之内时,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处于SOx#4:E放控制区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m/m):┃┃┃┃(b)采用经主管机关考虑到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而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把船舶包括主副推进机械的硫┃┃┃AnnexVl/Reg14(4)(b)┃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A609/kwh或更少(按二氧化硫排放的总重量计算l。使用这种设备所产生的┃┃┃硫氧化物(SOx)┃废液不应排入封闭码头、港口和河口,除非该船能以书面形式详尽说明,根据港口国当局向本组织┃┃┃┃通告的标准,这些废液对上述码头、港口和河口的生态系统不造成不利的影响。本组织应向本公约┃┃┃┃各缔约国散发该标;隹。┃┃┃┃(详见公约附录ll|)┃┃┣━━━━━━━━━━━━━╋━━━━━━━━━━━━━━━━━━━━━━━━━━━━━━━━━━━━━━━━━━━━━┫┃┃AnnexVl/Reg15(2)┃对液货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进行控制的当事国须向本组织提交一份通知书。该通知书须包括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需控制的液货船的尺度、需要蒸气释放控制系统的货物种类以及该控制的生效日期等信息。该通知┃┃┃{VOCs)┃书须至少在生效日期之前6个月提交。┃┃┣━━━━━━━━━━━━━╋━━━━━━━━━━━━━━━━━━━━━━━━━━━━━━━━━━━━━━━━━━━━━┫┃┃┃如果当事国某一具体港口或装卸站一虑及本组织将制定的指南一远离,或缺乏,管理和处理本条第┃┃┃AnnexVI/Reg.17(2)┃1款所述物质所需工业基础设施,因而不能接收这些物质,则该当事国须将任何此类港口或装卸站┃┃┃接收设施┃通知本组织,以使该信息可转发给所有当事国,以供参考和采取任何相应行动。已向本组织提供此┃┃┃┃类信息的各当事国须同时将其可提供管理和处理这些物质的接收设施的港口和装卸站通知本组织。┃┣━━━━╋━━━━━━━━━━━━━╋━━━━━━━━━━━━━━━━━━━━━━━━━━━━━━━━━━━━━━━━━━━━━┫┃┃┃1除公约第lV条要求通报的资料外,每一当事国应在《培训规则》第A—I/7节规定的期限内以该节规┃┃┃┃定的格式向秘书长提供该规则可能要求的关于该当事国为充分和完全实施本公约采取其他步骤的其┃┃STWC┃A一1/7条资料通报┃他资料。┃┃Code┃┃┃┃┃┃2.A—J门O证书的承认┃┃┃┃3根据本条提供的资料和议定的措施应按第1/7条的要求向秘书长作出通报。┃┗━━━━┻━━━━━━━━━━━━━┻━━━━━━━━━━━━━━━━━━━━━━━━━━━━━━━━━━━━━━━━━━━━━┛中国海事67